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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标准

河西区档案馆档案征集办法
2023年07月22日 作者:用户one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档案征集工作,防止档案的损毁和流失,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各级各类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的规定》和《天津市档案收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征集,是指区档案馆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将散存、散失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档案以接受捐赠、接受寄存等方式收集进馆的行为。

散存档案是指未保存在法定保管处所的档案。

散失档案是指在我国形成,流失到国外的档案。

    第三条 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档案征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区档案馆负责本馆收集范围内档案的具体征集工作。


第二章  档案征集 

    第四条  区档案馆对散存、散失的具有保存价值的下列档案予以征集:

    1. 各时期形成的公务及私人文书,如:公文、信函、布告、契约、家(族)谱、年谱、日记、票据、账簿等;

    2. 各时期形成的具有地方特色的音像资料和实物;

    3. 各时期单位和个人自行编制、撰写的具有重要参考价值及地方特色的报纸书刊及文章,如:古籍、史志、文学、艺术作品、风土民俗读物、行(专)业报刊、资料集等;

    4. 记载本行政区域内自然、文化遗产及各类保护区、保护单位和风影胜的档案; 

    5. 本籍或曾经在本行政区域内工作且具有一定影响人物的档案,包括笔手稿和信函、笔记、论著、艺术作品、印刷出版物、证书、奖品、音像万其他实物等;

    6. 具有地方代表性的名、特、优产品的档案;

    7. 本行政区域内获得省(部)级以上各项荣誉的证书、奖牌等实物;

    8. 本级国家机构、组织在政务活动、外事活动或者社会交往中接受的要礼品等实物;

    9. 其他有保存价值的档案。

    第五条  区档案馆应当结合实际情况,通过制定发布档案征集通告、征集目录、征集方案等形式,明确档案征集具体内容,建立科学的征集工作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六条  区档案馆征集档案的方式:

    1. 接受捐赠。鼓励单位和个人向档案馆捐赠档案,接受捐赠的档案馆应当向捐赠人颁发档案捐赠证书,并根据捐赠档案的价值及数量对捐赠人给予物质奖励。捐赠的档案归国家所有,捐赠人对其捐赠的档案有优先无偿利用的权利,并可以对所捐赠的档案中不宜向社会公开的部分提出限制利用意见,档案馆应当维护捐赠人的合法权益。

    2. 接受寄存。属于集体、个人所有以及其他不属于国家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档案所有人不愿意捐赠或者出卖,而自己保管又有困难的,可以向档案馆寄存。档案馆应当和寄存人签订档案寄存书面协议,向寄存人出具寄存证书,暂不收取寄存费用。寄存档案的所有权归寄存人所有,档案馆公布和利用寄存档案应当征得寄存人同意。

    3. 代为保管。属于集体个人所有以及其他不属于国家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由于保管条件恶劣,又不采取有效措施,可能导致档案严重损毁和不安全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可以采取代为保管措施。采取档案代为保管措施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向档案所有人出具代为保管凭证,并不得收取代为保管的费用。档案馆公布、利用代为保管的档案,应当征得档案所有人的同意。

    4. 收购。属于集体、个人所有以及其他不属于国家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档案所有人不愿意捐赠、寄存或者不具备保管条件的,可以向档案馆出卖,档案馆可以依法予以收购。其收购价格由档案馆和档案出卖人协商确定。

    5. 征购。属于集体、个人所有以及其他不属于国家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由于保管条件恶劣,又不采取有效措旅,可能导致档案严重损毁和不安全的,档案所有人又不愿向档案馆捐赠、寄存或者出卖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法予以征购。对被非法出卖、赠送的属于集体、个人所有以及其他不属于国家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法予以征购。拟征购的档案,必须经档案鉴定委员会鉴定和档案评估机构评估后,依据鉴定、评估结果确定征购价格。

    6. 其他合法方式。

    第七条  区档案馆应当加强征集队伍建设,建立健全档案征集工作网络体系。

    区档案馆应成立档案征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规划档案征集工作。

    档案征集工作人员要熟悉有关政策法规,掌握档案征集工作的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和鉴定能力。征集档案时,应当有2名以上工作人员共同进行,并主动出示表明身份和工作任务的证明材料。征集人员应当在征集完成之后将征集到的档案移交档案馆,征集进馆的档案应当及时整理编目、登记造册,按规定移交。

    第八条  征集档案,双方应当签订协议,明确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提倡和鼓励单位、个人向区档案馆捐赠档案。区档案馆应当向珍贵档案捐赠者顾发档案捐赠证书或收藏证书。

    第十条  捐赠出售的档案归国家所有。捐赠档案的单位和个人对其捐赠的档案享有优先和无偿利用权,并可以对所捐赠的档案中不宜向社会开放的部分提出限制他人利用的意见,区档案馆应当维护捐赠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区档案馆对征集进馆的档案,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档案的安全。


第三章  奖惩

    第十二条  对向区档案馆捐赠重要、珍贵档案或为档案征集工作作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或相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三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档案损失的单位和个人,由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和《天津市档案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四条  档案征集人员将征集的档案据为己有的,档案馆应当责令其上交: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档案征集经费使用

    第十五条  档案征集经费由区财政安排,用于完成区档案馆上述征集活动的年度档案征集经费。

    第十六条  档案征集经费使用范围以财局批复的专经费使用范围为准。档案征集经费的使用,按照河西区档案馆财务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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